Article 24
Repealed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