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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