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完善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道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乡村道路路政管理工作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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