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社会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如确需进行短期试用的,可依法约定试用期,并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一)拟聘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二)受聘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聘用合约。
受聘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未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不得独立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聘用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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