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血防地区县级或者乡级行政区达到血防预期目标的;

(二)血防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对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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