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规划、发展计划、农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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