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禽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饲养、经营畜禽不按规定驱虫、药浴、注射疫苗和逃避、拒绝预防注射、检疫的,除强制执行外,并按每头只处以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检疫,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按期经营价值的20%~50%处以罚款。

(三)引进种畜禽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每头只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四)拖延、隐瞒、谎报、拒报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五)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追回染疫畜禽及其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经营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价值处以1~2倍的罚款。

(六)违反疫区封销令规定的,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七)对病死、疫病畜禽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乱抛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其病死、疫病畜禽及其产品价值10%~20%的罚款。

(八)对承运无检疫证明或不凭规定的检疫(验)证明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罚款50000元以上,没收价值10000元以上的畜禽及其产品,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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