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Chapter 5 调控保障Article 32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