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未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饭店、宾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超市的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防控设施合格率不符合国家考核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