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县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流动车辆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和招揽顾客;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对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二)未经批准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生产作业;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设产生噪声污染的饮食业和娱乐业等经营项目;

(四)在学校、医院等特殊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和文化娱乐活动。

县城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重要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