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对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余姚江排放污染物,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做到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采取限产减污措施,并制定治理计划,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