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凡自愿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从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非公有制企业;允许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业兼职;鼓励下岗职工从事非公有制企业。

对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保留其分配、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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