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依法建成的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截断、损毁广播电视传输设施;

(二)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发射天线场地地网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从事深挖超过30厘米的作业;

(三)在发射设施周围2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放火烧荒;

(四)在中波发射天线周围1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50米处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

(六)擅自移动、损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

(七)破坏、污染广播电视发射台专用水源;

(八)占用、破坏广播电视发射台专用道路;

(九)擅自在广播电视设施上安装、插接设备器材或者接引其他线路;

(十)在广播电视设施上非法插播节目信号;

(十一)阻断依法运行的微波、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收发电波通路,但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十二)阻挠依法进行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