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