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4 articles
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经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经过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交通、水利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