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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