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7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执行调水方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