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鼓励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划入生态公益林区域。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逐步禁止除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者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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