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区)药监部门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查阅、复制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可以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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