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查验、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和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药品销售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备案资料;
(六)其他应当查验、索取、留存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