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各类新建工程项目以及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道路的绿化达到其长度的95%以上,达标率在80%以上,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0%;
(三)旧城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5%;
(四)单位的绿化应当达到花园式庭院的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不予验收。
在本市实施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在一年内不能施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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