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加强哈萨克语广播、电视,哈萨克文报刊、杂志,哈萨克语影视节目的采编工作。

自治县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媒介要组织宣传推广运用哈萨克语标准音,办好哈萨克语广播电视节目,丰富节目内容。在自治县境内公开场合宣传报道或自办节目,必须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书店和邮政部门做好哈萨克文图书、报刊的发行、投递工作,满足哈萨克文读者的需求;档案馆、文化馆、各学校图书馆要充实哈萨克文图书、报刊、杂志、资料的储藏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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