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及驻本自治县省地直属单位的公章、文头、牌匾、奖状、锦旗、标语、证件、单位和科室名称等要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并写“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全称。

自治县境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界碑、路标、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交通标志和汽车门徽等,应当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