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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