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工商、物价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活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五)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对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七)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配合义务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