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投诉、举报人予以奖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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