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对检验设备的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四)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五)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
(六)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环保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参与环保检验中介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机动车排放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检验机构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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