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未经道路主管部门许可,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或者从事其他非交通活动,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范围和时限或者擅自扩大活动范围、延长活动时间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