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经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

(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

(三)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加装遮阳伞、顶篷、座位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四)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搭乘人员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违反公安交管部门有关非机动车、行人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八)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

有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本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