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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