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及运行;

(二)应急药品储备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三)重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

(四)突发性事件的急救医疗;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六)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七)扶持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

(八)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区财政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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