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一)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负责管理;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市、州(地区)以及跨县(市、区)的河流、河段,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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