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范围和学校章程等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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