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供法规文本、法规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务委员会公告和法规文本在常务委员会公报、襄阳人大网及市级报纸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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