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职责Article 6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山体保护规划,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