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建设产业园区、拆迁安置区等和建设铁路、公路、水利、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破损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四)对已经破损的山体,由林业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明责任人,并责令和监督其修复治理。在限期内,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由林业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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