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在中心城区内划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区域位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
一级保护山体是指以下山体:
(一)相对高度40米以上、坡度25度以上的山体;
(二)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的山体;
(三)有文化价值或者文物保护价值的山体;
(四)有珍稀植物的山体;
(五)河道、主干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山体,机场航线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六)生态敏感区内形态完整、自然植被良好、起隔离防护作用的山体。
二级保护山体是指规划保护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山体以外的山体。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对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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