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态要素,是指为构建城市生态框架体系,需要作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要素的生态资源;
(二)既有项目,是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前,已经建成、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尚未建设的建设项目;
(三)都市发展区,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及主城区周边城市化和工业化重点拓展的空间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四)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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