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

(二)对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的;

(四)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移送的;

(七)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推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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