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调整内容,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提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论证和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调整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因上位规划修改需要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执行。

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部分,上位规划未经修改的,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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