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计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可以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