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旅游景区(点)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景区(点)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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