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建设工程的前期策划、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及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市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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