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草原、荒漠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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