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Article 10Amended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草原、荒漠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