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导航、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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