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在发展中医事业中,对有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中医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捐献或发掘、整理有重大价值的中医学术文献、特效方药和专门技术的;

(四)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

(五)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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