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积极发展中医教育,建立健全中医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设立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医药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有计划地培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研究人员。

开办中医学历教育,应当经省中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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