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乡(镇)和重点林区设立林业工作站,指导和组织林业生产。

国有林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责任区域,负责林木管护。

村社集体林地,指定专门人员,实行专人管护。

机关团体和城乡街道、学校营造的林木以及渠道、水库、农田周围栽植的树木,由造林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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