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污染源,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弃渣、建厂等危害其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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