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补助、自治县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投劳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并从农业发展扶贫资金和库区维护费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凡是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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